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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人防工程监督手续的说明
1、人防工程必须实行质量监督,不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开工。
2、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来监督站领取监督书一式四份,按内容填写清楚加盖公章,携带应提供的全部资料。
3、经监督站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后,由建设单位交纳质量监督费。工程竣工后按竣工结算价,结清监督费。
4、办理了监督手续的工程开工后,建设单位要随时将工程的形象部位通知责任监督员,特别是结构工程、人防防护工程,监督站要进行重点检查。
5、特殊情况开工后补办质量监督书的建设单位,要在开工前来人联系,提出补办原因说明。
6、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7、本监督书一式二份,建设单位一份,监督站存档一份。
工程名称:
工程地址:
建设单位:
结构类型及层数:
施工单位:
建筑面积:
设计单位:
开工日期:
勘探单位:
竣工日期:
监理单位:
人防工程等级:
人防工程
建筑面积:
预付监督费:
联系电话:
联系人:
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
审查登记文号
1、项目批准计划文件:
2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:
3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:
4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:
5、中标通知书:
6、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:
7、监理合同副本:
8、工程地址勘察报告:
9、全套施工图:
-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办 蒙ICP备05003567号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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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(TEL):编辑部 0471-3387314,技术部 0471-3387411 传真(FAX):0471-33874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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